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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了这些废品梅州一老板被判坐牢+禁业3年……

2025-09-07 新闻中心

  明知收购的铜条、锡锭等财物,是他人盗窃而来的,一废品回收店老板却仍多次进行收购。最终,该废品回收店老板被认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被禁止从事废品回收行业三年。日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这起案件。

  法院指出,行为人多次利用废品回收行业的职业便利帮助他人销赃,且曾因同类行为被判处刑事处罚,鉴于再犯可能性较大,判处相应刑罚的同时可判处从业禁止。

  张某系某汽车配件制造公司熔炼车间工人,陈某系某废品回收店经营者。2021年11月至2022年11月,张某利用上夜班期间,在公司车间、仓库实施盗窃3次,共盗得铜条、锡锭等财物一批。陈某于2021年11月下旬、2022年11月中旬分两次收购上述铜条、锡锭。经鉴定,被盗铜条、锡锭价值合计1.2万余元。

  案发后,陈某主动退缴违法来得到的6千余元。梅州市平远县人民检察院以陈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

  经查,2019年9月,陈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梅州市平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未尽到收购注意义务,应当知道是他人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陈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因陈某多次利用职业之便配合他人销赃,依法可适用从业禁止。

  根据陈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7千元;没收其主动退缴的违法来得到的,上缴国库;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禁止从事废品回收行业三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七条之一增设了刑事从业禁止制度,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能够准确的通过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简而言之,刑事从业禁止制度是基于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对于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活动的罪犯,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该职业的法律措施。

  法院指出,刑事从业禁止制度的落实离不开法院、公安机关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协调联动。以本案为例,废品回收属于再生资源回收与批发行业,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一定要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工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对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据此,人民法院应将生效判决中适用刑事从业禁止的情况告知被告人(经营者)所辖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刑罚执行完毕后,由上述部门依据生效判决内容在一定年限内对其实施行业准入限制。若被告人违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从业禁止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当然,不一样的行业的从业条件存在一定的差异,应根据案件的详细情况确定是不是适用刑事从业禁止,以确保该项制度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