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最高检:假借废品回收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依法严惩!
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及犯罪典型案例。举旨在应对电信网络诈骗等上游犯罪高发背景下,下游洗钱类犯罪手段隐蔽化、产业化的问题,尤其针对废品回收等行业被利用为销赃渠道的现象。
《解释》明确将“任何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手段”纳入刑法打击范围,包括居间介绍、收受、持有、使用、加工、提供资金账户、转移资金等多种方式。这在某种程度上预示着,废品回收企业若未履行审查义务,轻易接收来源不明、价格异常的物资,可能构成犯罪。
此外,《解释》根据上游犯罪类型区分了“情节严重”的数额标准:上游犯罪为非法采矿等重罪的,掩饰、隐瞒金额达500万元以上就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其他犯罪则为50万元以上。这一差异化处理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提醒回收企业一定对上游来源保持高度警惕。
该案例充分暴露了废品回收行业在物资来源审查方面的漏洞,也反映出部分从业人员法律意识淡薄,甚至主动参与销赃行为。《解释》的出台,正是为了堵塞这一法律漏洞,强化行业监管。
2018 年7月至2021年3月,李某(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谎称承接工程需要钢板铺路,取得被害人徐某东、李某松等的信任,与上述被害人签订钢板租赁合同,骗得钢板5000余块,后联系经营废旧金属回收企业的被告人陈某某销赃。陈某某明知李某所售的铺路钢板系完整钢板,且来源不明,仍长期、多次以明显低于钢板实际价值的价格收购并转卖。陈某某支付给李某收购钢板的费用总计1600余万元,转售后非法获利600余万元。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黄陂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黄陂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李某所售的铺路钢板来源不明,结合社会常识、工作阅历等,足以判断铺路钢板系犯罪所得,其代为销售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情节严重,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生效。
司法实践中,犯罪分子假借废品回收从业便利实施收赃、销赃犯罪行为,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的常见方法。根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废旧金属回收企业的经营人负有审查所回收金属来源合法性的义务,对于明显并非废旧金属且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的铺路钢板,足以判断赃物嫌疑的,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陈某某作为长期从事废品收购的从业人员,对于李某长期、多次以明显低于市场行情报价送来的完整铺路钢板予以收购并转卖,涉案金额大、非法获利程度高,且对上游犯罪分子实施的合同诈骗犯罪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和法治化营商环境,应依法严惩。本案通过严厉打击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利用经营便利实施的收赃、销赃行为,警示此类废品收购从业人员树立法律底线意识,合法合规经营。
《解释》明确要求司法机关严格认定“明知”,废品回收企业不能再以“不知情”为由推卸责任。企业一定建立完善的物资来源登记、查验制度,对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物资与营业范围明显不符的交易保持高度警惕。
《解释》强调对“情节严重”行为依法从严惩处,这将促使一批长期依靠“灰色交易”生存的小散乱企业退出市场,推动行业向规模化、规范化、透明化方向发展。
《解释》增设“积极努力配合追查上游犯罪可从宽处罚”条款,鼓励企业在察觉缺陷后主动报告、配合调查。这不仅有助于挽回损失,也能为企业争取从轻处理的机会,体现“惩教结合”的司法理念。
废品回收再生行业作为资源循环利用的重要环节,其健康发展离不开法治保障。企业应尽快建立健全内部风控机制,加强员工法律培训,主动与公安机关、行业协会建立联动机制,共同构建“不敢收赃、不能收赃、不想收赃”的行业生态。
《解释》的施行,不仅是对违法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更是对合法经营企业的保护。只有在法治的框架下,废品回收行业才能真正的完成绿色、可持续、高质量发展。
《解释》的出台,为废品回收再生行业划下了更清晰的法律红线,也标志着行业将进入一个全新的、更规范的法治化发展阶段。企业如何快速建立合规风控体系?又如何在实现高质量发展?
这些问题的答案,您或许都可以在ChinaReplas2025第32届中国国际塑料回收和再生大会暨第8届中国国际塑料循环展上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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